盤山縣旅游局便民事項目錄
盤山縣旅游局便民事項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jù)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審批收費及依據(jù)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旅行社設立分社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2009年2月20日頒布)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盤山縣旅游局 | 市賦權 | ||||
2 | 其他行政權力 | 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2009年2月20日頒布)第十一條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xù),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盤山縣旅游局 | 市賦權 | ||||
3 | 其他行政權力 | 旅行社業(yè)務變更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2009年2月20日頒布)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shù)焦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 盤山縣旅游局 | 市賦權 |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旅行社設立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2009年2月20日頒布)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 盤山縣旅游局 | 市賦權(審核轉報) | ||||
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導游員申請《導游證》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2.《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旅游局令第15號,2001年12月26日頒布)第九條 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 盤山縣旅游局 | 市賦權(審核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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