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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發(fā)布時間:2018-09-04 瀏覽次數:472
盤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8年版)
序號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職權依據 實施主體 責任事項 備注
項目 子項
1 行政許可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6號)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yè)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盤山縣僑務辦公室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請自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行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予批準的的,制作《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同意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批復件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宗教事務條例》規(guī)定,縣宗教事務部門履行宗教活動場所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 行政許可 跨縣(區(qū))舉行宗教活動備案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宗教事務條例》(2006年12月14日修正) 
第二十八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缈h、市舉辦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向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盤山縣僑務辦公室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請自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行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予批準的的,制作《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許可決定或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宗教事務條例》規(guī)定,縣宗教事務部門履行宗教活動場所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 行政許可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2012年9月27日頒布)
第七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tǒng)一清真標志。設立清真屠宰廠(場),應當向省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tǒng)一清真標志。
第九條 清真屠宰廠(場)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需要延續(xù)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fā)證機關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變更單位名稱、生產經營范圍、場所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變更。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注銷手續(xù),由原發(fā)證機關收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tǒng)一清真標志,……。
盤山縣僑務辦公室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請自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行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不予批準的的,制作《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許可決定或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縣民族事務部門履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 行政許可 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班、義工培訓班審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宗教事務條例》(199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開辦宗教院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班、義工培訓班,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 37號)
采取“賦權”的方式賦予盤山縣、大洼區(qū)、興隆臺區(qū)、雙臺子區(qū)代為行使市級行政職權。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1.受理責任:⑴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⑵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⑶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⑷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⑴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⑵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遼寧省宗教事務條例》規(guī)定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予批準的的,制作《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同意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班、義工培訓班審批批復件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的規(guī)定,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履行宗教教職人員、義工培訓班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 行政許可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6號)
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盤山縣僑務辦公室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請自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行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予批準的的,制作《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同意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批復件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宗教事務條例》規(guī)定,縣宗教事務部門履行宗教活動場所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 行政許可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審批   【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6號)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guī)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盤山縣僑務辦公室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請自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行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予批準的的,制作《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同意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批復件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宗教事務條例》規(guī)定,縣宗教事務部門履行宗教活動場所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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