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人社局許可事項目錄
盤山縣人社局許可事項目錄(2018年版)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jù)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審驗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八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人才服務機構實行年檢。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二條 職業(yè)介紹機構必須按規(guī)定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年審。未經(jīng)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事職業(yè)介紹活動 【規(guī)章】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28號令,2015年5月5日修正)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jīng)批準設立的職業(yè)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職業(yè)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受理責任:網(wǎng)上申報。參檢機構登陸遼寧省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網(wǎng)上注冊,填報年檢相關資料。 2.審核責任:資料審核。初審合格的機構,攜帶相關資料接受資料審核,年檢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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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域外調入縣區(qū)人員審批 | [法律}《關于印發(fā)〈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中組發(fā)[2008]6號)第一章第五條。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一章 第十條;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3、《關于印發(fā)<干部調配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人調發(fā)[1991]4號)第四章 第十二條。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干部調配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的管理范圍內的國家干部的調配工作。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關于印發(fā)〈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中組發(fā)[2008]6號)第一章第五條。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一章 第十條;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3、《關于印發(fā)<干部調配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人調發(fā)[1991]4號)第四章 第十二條。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干部調配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的管理范圍內的國家干部的調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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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 政 許 可 |
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設立審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1996年6月1日頒布)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yè)教育工作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綜合協(xié)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yè)教育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職業(yè)教育工作的領導、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督導評估.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辦法》(1997年1月23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技工學校和社會失業(yè)人員、企業(yè)富余人員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指導企業(yè)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執(zhí)行國家教育方針,監(jiān)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對其管理的技工學校和職業(yè)培訓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設立技工學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設立技師學院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調整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盤政發(fā)〔2015〕37號) 將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設立審核下放至盤山縣、雙臺子區(qū)、興隆臺區(qū)、大洼區(qū)、遼東灣新區(qū)、遼河口生態(tài)經(jīng)濟區(qū)。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設置技師學院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組成專家組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技師學院設置標準》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評估;3.決定責任:經(jīng)專家評估、復核、公示后,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4.送達責任;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行政許可單位辦學情況、教學質量進行督導。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4 | 行 政 許 可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jīng)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設置民辦職業(yè)培訓機構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組成專家組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遼寧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進行現(xiàn)場評估; 3.決定責任:經(jīng)專家評估、復核、公示后,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送達責任;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行政許可單位辦學情況、教學質量進行督導。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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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 政 許 可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第四十二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lián)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合作辦學者的變更,應當由合作辦學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jīng)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lián)合管理委員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x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當經(jīng)審批機關核準,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x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變更,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lián)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jù)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并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 第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下放職業(yè)能力建設行政審批管理權限有關工作的通知》(遼人社發(fā)[2014]2號)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調整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盤政發(fā)〔2015〕37號) 將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下放至盤山縣、雙臺子區(qū)、興隆臺區(qū)、大洼區(qū)、遼東灣新區(qū)、遼河口生態(tài)經(jīng)濟區(qū)。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由申請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5)材料審核:申請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6)現(xiàn)場核查:組成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7)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擬同意材料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審查責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并公示。3.決定責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復核、公示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舉辦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決定。之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請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統(tǒng)一編號,并頒發(fā)許可證。4.送達責任: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請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統(tǒng)一編號后,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許可證。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由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行政許可單位辦學情況、教學質量進行督導。6. 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無) | ||
6 | 行 政 許 可 |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yè)務范圍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 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yè)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yè)務范圍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職業(yè)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實施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yè)介紹機構審批。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勞動力市場條例》(2014年9月26日修訂)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辦職業(yè)介紹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開辦職業(yè)介紹機構,應當?shù)焦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fā)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人才市場管理條例》(2014年1月9日修訂) 第九條 設立人才服務機構,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中、省直單位設立人才服務機構,跨市設立人才服務機構以及設立冠以遼寧名頭的人才服務機構,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查。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就業(yè)促進條例》(2012年9月27日頒布) 第二十二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調整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盤政發(fā)〔2010〕6號) 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審批下放各縣區(qū)、經(jīng)濟區(qū)。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在網(wǎng)絡平臺簽署受理意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簽署不予受理意見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現(xiàn)場核查,出具現(xiàn)場核查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5個工作日內發(fā)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及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制作《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電話通知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并進行守法經(jīng)營、誠信服務談話教育。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履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變更或注銷登記。 7.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外合資法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事項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下放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
7 | 行 政 許 可 |
勞務派遣經(jīng)營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4】7號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審核責任:資料審核。初審合格的機構,攜帶相關資料接受資料審核,并發(fā)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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